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視力篩檢異常學生,是否可免至眼科醫療院所複查」解釋函1份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4825號函辦理。 |
二、 |
「近視是疾病」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國教署視力保健宣導重點之一,因此學生近視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不能控制度數)。 |
三、 |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0條規定:「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學校校護對學生進行視力檢查係為視力篩檢,學校依檢查結果通知家長,目的是建議家長帶子女至眼科確診與治療。 |
四、 |
教育部國教署107年8月22日「研商驗光人員納入學童視力保健工作會議」決議:有關現行學童視力健康檢查結果複檢通知單之複檢與矯治回條,其中轉介複診涉及診斷及治療,依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意見,應由眼科醫師為之,視力健康檢查複診與矯治回條,不建議增列驗光所。 |
五、 |
爰上,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果,裸眼視力任一眼低於0.8(含0.8)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之學生,該署建議仍需定期就醫,配合醫囑治療。 |
六、 |
另防疫期間,倘有家長不便帶子女赴醫療院所進行健康檢查之複檢或治療,請學校予以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