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高危險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研究計畫審查指引」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51760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指引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
三、 | 另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新設立之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及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故未經該署核准,設置單位之實驗室/保存場所不得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