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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秀林鄉崇德國小學生請假規則
110.3.26修訂
- 依據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異常未到校處理流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21272號函)
-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處理流程簡表
-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暨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追蹤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 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 本校為加強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之養成,避免學生學業荒廢,特訂定本規則。
- 本校學生因事或因病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出席學校各種課業、集會及學生活動,須依照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其未經准假或擅自缺席者,概以曠課論。
- 全學期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累積達7日者,將通報至高關懷輔導系統,由縣府社工介入家庭了解學生之生活狀況。無故未到校達連續三日,校方將通報至為中輟系統,列入中輟復學輔導對象,並請警政單位協尋,由秀林鄉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
- 請假種類及限制
- 公假:
- 學校指派參加校外競賽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教學活動。
- 參加學校安排之課外或服務學習活動。
- 因參與校外競賽,由學校指派參加賽前集訓、密集練習或講習者。
- 公務機關來函邀請學生競賽、展演、參展者。
- 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得准請假。
- 病假:因病需在家休養者,另因感染法定傳染病(腸病毒、發燒流感..…等)需在家休養者請病假,若達停課標準,其他配合停課之學生採不計假方式處理,病假三日以上者,請附醫師之書面證明文件。
- 喪假: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繼父母、兄弟姐妹之葬禮,准予喪假。
- 請假程序
- 學生臨時生病或發生事故未能到校,家長應以電話於當日上午8:30前向導師口頭請假或撥打本校請假專線請假(電話:8621220),並於隔日或銷假上課後填寫請假單(如附件一)完成請假程序,導師確認後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及相關簿冊。
- 事假需於請假日前向導師完成請假手續。
- 請假1日~2日者,請假單由導師自行簽核。請假超過3日以上(含3日)請假單由導師簽章後送至教導處,並經校長核定後準假。
- 說明:
- 學生如確實因病、因事或其他因素不能到校上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否則一律以曠課論。
- 凡連續曠課3日以上,依規定提報為中途輟學學生,列入復學輔導對象。
- 曠課指無法與家長取得聯絡,學生曠課導師通報教導處,並由教導處派員協同導師做家訪。第3日如仍未到校,列為中輟通報秀林鄉強迫入學委員會及教育部中輟系統網路。
- 學生請假,應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導師知會或提出書面申請,除病假、喪假或其他緊急事故得事後補假外,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
- 學生臨時外出應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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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課程計畫
公告本校112學年度崇德國小課程計畫(點選)
通過備查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文號: 府教課字第11201736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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