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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素華 - 教導處 | 2023-08-02 | 點閱數: 124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7.31 10: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100002418號書函

法規體系: 教育 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注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個別差異,統整學習 經     驗,充實生活知能,並擴大學生學習領域,培育學生多元能力或興趣,及發展學校特色,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社團活動,指於彈性學習課程或課後(含晨光時間、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     統性之活動課程,及其他有助學生各學習領域之相關活動,由合格或專長師資擔任指導,且需要定     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三、學校依據學生興趣及發展學校特色之需求,辦理各類社團活動,其原則如下:    (一)學校主辦:由校內相關處室辦理。如辦理資源缺乏,得依區域特色辦理跨校策略聯盟,成立 校          際社團活動執行小組。    (二)安全優先:學校辦理社團,應提供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如承辦單位須使用校外之其他場 所、          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    (三)學生需求:依學生多元發展之需求,規劃各類社團。    (四)專業師資:以具專長之校內教師為原則,如有需要得遴聘校外具有專業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 資          指導。    (五)經費合理:應審慎考量收費項目,並訂定收退費標準。

四、各校應組成社團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之,負責審查辦理計畫、教學或訓練計畫、師資遴聘、收 費     標準、減免規定、器材及教材選購、教師鐘點費、經費收支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學校社團活動對象以校內學生為原則,且應以學生自願並取得家長同意後參加。如經校內學生報名 後,     尚未額滿,經社團審查委員會討論後,得開放校外學生參加。 六、社團活動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資,其資格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 機構              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省(直轄市)級、縣(市)級、公開之能力檢(核)或鑑別證書或比賽 前三              名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 證照          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第二款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 藝者)          應經學校社團委員會審查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七、外聘師資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不得進用或運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 罰。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四)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項之情形。    外聘師資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查詢。

八、社團活動視教學需要得分組上課,每一組每一節以支付一位教師鐘點費為原則,並得置助教一至二 位     ,以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

九、經費收支:    (一)學校社團活動經費本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攤,且需事前取得家長 同意。          收費項目得包含講義教材費、學習材料費、活動指導費等,且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學 校公          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法規。    (二)活動指導費包括指導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其中鐘點費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    (三)行政費支用範圍                     1、材料費:與教學有關材料。         2、業務費:加(值)班費、誤餐費、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及其他與課後 社團活              動有關費用。加(值)班費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人員為限。          3、設備費及維護費:與課後社團教學有關的設備。    (四)社團聘請校內或校外指導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如下︰          1.內聘教師︰           (1)上班時間: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三百二十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高級 中學每                節新臺幣四百元。           (2)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3)跨越上、下班時間:分別依上、下班時間上課之節數計算。           (4)行政人員於寒暑假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2.外聘教師︰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3.國樂、西洋管弦樂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每節以不超過新 臺幣七百            九十五元為限。    (五)助教鐘點費以該課後社團指導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上限。    (六)社團上課時間國小每節為四十分鐘,國中每節為四十五分鐘。    (七)社團活動收費計算公式:鐘點費乘以服務總節數除以零點七再除以學生數。

十、各校辦理社團活動不得納入收費三(四)聯單強制收費,並應授足收費節數,倘學生中途因故無法 繼續參加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者,退費規定如下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繳納之全額費用。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未逾總授課節數之三分之一者,應退還繳納費用總額之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未逾學期之三分之二或總授課節數之三分之二者,應退還繳納費用總 額之三分之          一。    (四)學生於達總授課節數之三分之二,所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稱總授課節數,係指學生實際參加社團活動之課程節數。

十一、文化殊異族群(含原住民族及新住民)、弱勢或經濟不利學生、高風險家庭學生、高關懷學生及 身心障礙       學生,應鼓勵其參加並得酌予減免收費,經費來源得運用各類學生輔導計畫及相關愛心扶助計畫 (如教育       儲蓄戶)等經費支應。

十二、學校應定期考核社團活動,依具體事實覈實獎勵。

十三、本府不定期督導考核學校社團辦理情形。督導考核績效良好者,應予獎勵;辦理不力、績效不良 者,視情       節分別予輔導改進、限期改善、停止辦理等處分。 十四、本府核定各校專任教練發展之重點社團、代表各校之體育或學藝團隊,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歷年活動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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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課程計畫

公告本校112學年度崇德國小課程計畫(點選)

通過備查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文號: 府教課字第1120173668號

崇德行事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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