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0月2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139722號原民會112年10月4日原民教字第1120048216號函辦理。 |
二、 | 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原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應取得原民會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 | 原民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
(二) |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 |
(三) | 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
三、 | 有關上開涉原民會發給之證書樣式說明如下: |
(一)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
1、 | 證書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字樣。 |
2、 |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非屬上開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
(二)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
1、 | 證書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字樣。 |
2、 | 高級以上級別包含「高級」、「優級」及「薪傳級」。 |
(三)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
1、 | 97年以前:應有「原住民族語言振興人員研習」字樣。 |
2、 | 98至105年: |
(1) | 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研習」或「基礎研習」字樣。 |
(2) | 具「增能研習」、「命題技巧研習」、「族語教學研習」、「教才編輯研習」或「翻譯技巧研習」等字樣之證書非屬「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
(3) | 106年以後原民會未辦理是項研習爰未發給證書。 |
四、 | 倘仍有證書辨別需求,請逕洽原民會教育文化處語言科(02-8995-3116黃先生,joseph67@cip.gov.tw)協助。 |
五、 | 檢附原民會函文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