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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素華 - 教導處 | 2023-11-03 | 點閱數: 95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0月2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139722號原民會112年10月4日原民教字第1120048216號函辦理。
二、 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原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應取得原民會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原民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二)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
(三) 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三、 有關上開涉原民會發給之證書樣式說明如下:
(一)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1、 證書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字樣。
2、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非屬上開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二)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1、 證書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字樣。
2、 高級以上級別包含「高級」、「優級」及「薪傳級」。
(三)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1、 97年以前:應有「原住民族語言振興人員研習」字樣。
2、 98至105年:
(1) 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研習」或「基礎研習」字樣。
(2) 具「增能研習」、「命題技巧研習」、「族語教學研習」、「教才編輯研習」或「翻譯技巧研習」等字樣之證書非屬「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3) 106年以後原民會未辦理是項研習爰未發給證書。
四、 倘仍有證書辨別需求,請逕洽原民會教育文化處語言科(02-8995-3116黃先生,joseph67@cip.gov.tw)協助。
五、 檢附原民會函文1份。

 

歷年活動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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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課程計畫

公告本校112學年度崇德國小課程計畫(點選)

通過備查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文號: 府教課字第1120173668號

崇德行事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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