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運動績優獎勵要點。
2.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文化藝術優秀人才獎勵要點。
3.其他機關相關獎勵要點。
二、目的:
1.獎勵學生為鄉爭取榮耀。
2.持續本校對外比賽團隊的永續經營。
三、承辦單位:本校教導處。
四、執行方式:
(一)俟獎金入公庫後,總額50%依據名冊上參賽人員以現金方式平均計算出獎勵金額,於學生朝會公開頒發以資獎勵。
(二)俟獎金入公庫後,總額50%撥入固定科目成為本校未來學生對外比賽的服裝道具採購、慶功宴、對外比賽所需交通費、膳雜費、住宿費等方式實支實付。
五、經費來源:秀林鄉公所。
六、特殊情狀委由捐資興學委員會討論決議後始得執行。
七、本計畫經校務會議討論及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