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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 張素華 - 教導處 | 2024-02-05 | 點閱數: 95

1 113年度花蓮縣政府鼓勵團體報考客語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壹、 計畫宗旨: 為鼓勵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參加113年度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包含 基礎級暨初級、中級暨中高級、高級),促進縣民了解客家語言、文化之美, 增進學生及縣民學習客語體驗,以提高報考客語能力認證之意願。

貳、 主辦機關: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

參、 考試資訊: 一、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日期(依客委會公告為準): (一) 基礎級暨初級:113年9月7日(星期六)、9月15日(星期日)、12月21日 (星期六)。 (二) 中級暨中高級:113年3月23日(星期六)、113年10月5日(星期六)。 (三) 高級:113年10月5日(星期六)。 二、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地點:113年度客語能力認證花蓮區考場。

肆、 申請資格:本縣鄉鎮市公所、機關(構)、學校、農漁會、立案之民間團體、 公司行號、醫療院所及本縣客語薪傳師組隊參加。

伍、 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說明(年齡認定以客家委員會簡章為準): 一、 10人以上組隊報考,補助項目:報名費(19歲以上每人250元)、餐費(100 元/人)及雜支(以其他各項目實際支出經費總和百分之五為上限)。 二、 15人以上組隊報考,補助項目如下: (一) 報名費:19歲以上每人250元。 (二) 餐費:每人100元。 (三) 車資:每台遊覽車上限10,000元。 (四) 保險費:上限100元/人。 (五) 雜支:以其他各項目實際支出經費總和百分之五為上限。 三、 19歲以下報名者免報名費故不予補助(仍可參加本計畫其他補助),19歲以 上報名者補助報名費每人250元,核銷時須檢具到考證明。 四、 以上補助項目及基準請詳閱計畫內容規定。

陸、 申請方式: 一、 於各項考試報名截止後10個工作天內,檢具以下資料提出申請,未依規定 提出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本府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 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一) 補助申請表。 2 (二) 經費概算表。 (三) 報名客語認證相關佐證資料(如繳費證明或團報資料等可資證明已報 考之資料)。 二、 請於上述期限內,將申請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府(以郵戳為 憑),收件地址:97358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60號(花蓮縣政府客家事 務處文化保存科)。請於信封備註「報考113年客語能力○級認證計畫」。

柒、 核銷作業及注意事項: 一、 經費請撥及應備文件: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收據正 本、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請領清冊、到考證明、匯款帳戶資訊(存摺封 面影本)及其他相關資料報本府請款,並應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 府事後審核作成紀錄。 二、 經核定受補助對象應確實依照核定之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 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逾期未請款,經本府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 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四、 受補助對象對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未依 規定妥善保存各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 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府核准後方可辦理。倘有違背法 令或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本府應予糾正, 並限期繳回該補助款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捌、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113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跨年度申請案由114年度 相關預算支應,若經費用罄即停止辦理。 玖、 本計畫陳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年活動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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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課程計畫

公告本校112學年度崇德國小課程計畫(點選)

通過備查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文號: 府教課字第1120173668號

崇德行事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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