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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張素華 - 教導處 | 2024-04-26 | 點閱數: 43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 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及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及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 或補救教學。

四、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 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各級主管機關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及教 學政策。 第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 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一)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 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二)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 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 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 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 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四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 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 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 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 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 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 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 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 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 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 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 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 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無法實體授課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 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 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 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 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 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期至多二次,國民 小學三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 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 之。

第八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 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 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法定代理 人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第九條 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 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 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 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第十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 學習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 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至學期末, 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 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 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 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 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 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 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 第轉換。

第十一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 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 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 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 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 推動之參考。

第十二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單位及學生法定代理人 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 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 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 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 效,應併同前條第三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 結束後二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 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 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第十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 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 公、喪、病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範之假 別,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 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一)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 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 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二)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 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 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 上。

第十四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學習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 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 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 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 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 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教 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 試務工作;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辦理 全國試務工作。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 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會 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 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評量機構)辦理: (一)第三款全國試務會之全國試務工作。 (二)命題、組卷、閱卷、計分、題庫建置、試題研發。 六、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具備學生學力品質評量之專業能 力、充足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七、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外,應參加教育會考,學校應協助學生報名,並不得 拒絕學生應試。 八、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學生之法定代 理人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 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及辦理教育會考之試 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負有保密義務,並應遵守下列迴避規定: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 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二、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 迴避。 三、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員,參與中央主管機關或受中央 主管機關委託為辦理教育會考之命題、審查、組卷、 閱卷、計分、接觸試題或試卷機會之人員,本人或其 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各考區、考場規定較本辦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學習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 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 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 相關處理原則,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 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十八條 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項,違反本辦法 規定者,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對學校人員議處。 私立國民中小學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應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歷年活動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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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課程計畫

公告本校112學年度崇德國小課程計畫(點選)

通過備查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文號: 府教課字第1120173668號

崇德行事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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