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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林慧琦 - 教導處 | 2024-10-11 | 點閱數: 89

一、依據本縣衛生局113年9月30日花衛健促字第1130033701號 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 得吸菸;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等場所全面禁 止吸菸。

三、另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 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宣導常見違法樣態及相關罰 則: (一)於社群媒體(如臉書、instagram等)分享菸品(含電子煙 及新興菸品),已涉及菸害防制法所禁止之販賣、供應、 展示或廣告行為,依法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罰鍰。 (二)將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以無償方式(如借用、分 享或贈送)提供予他人,依法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 以下罰鍰。 (三)學生未滿20歲吸食菸品,依法應接受戒菸教育;任何人 於禁菸場所(如學校、公園...等)吸菸,依法處新臺幣 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任何人於任何地點使用類菸品(電子煙),處新臺幣2,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邇來媒體報導含有麻醉藥物成分「依托咪酯」 (etomidate),長期使用或短期大劑量使用,可能容易成 癮或可能對腦部及神經造成不可逆的損害,請各校加強留 意,相關報導導:https://www.setn.com/News.aspx? NewsID=1440924&From=Search&Key=%E9%9B%BB%E5%AD%90% E7%85%99

五、校園查獲電子煙其外殼數量累積至一定數量後可聯繫本縣 衛生局,由該局協助處理點交相關程序。若查獲或拾獲的 電子煙彈可能涉及新興毒品,建請立即通知主責單位進行 專業鑑定及處理。

六、請各校強化師生相關防制知能,協助菸害溯源,以落實無 菸校園政策及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發展。

七、檢附本縣衛生局製作校園電子煙品處理流程(如附件)1份, 請各校加以執行,以避免學生遭受電子煙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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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課程計畫

公告本校114學年度崇德國小課程計畫(點選)
通過備查日期:114年8月28日
文號:府教課字第1140172222A號

口腔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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